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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风中遭受到的损失,若是进行了投保,可以由投保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付,并且政府也有投自然灾害责任险的也可以赔付,若是没有投保则没有相应的赔付标准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对于因台风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害,保险人会赔;如果不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内的,则保险人不赔,相关损失由财产的所有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一、台风造成损失可以索赔吗 台风来临时,刮倒了树木砸到了车
按照常规理赔方案,未购置不计免赔,车辆被砸将按照70%赔付,只有购买不计免赔才能100%赔付
不过,有不少保险公司将本次台风灾害理赔标准提高
由于台风属于自然灾害范畴,只要投保 车损险 ,全部100%赔付
按照规定,对因暴雨、洪涝、雷击、大风、雷雨、冰雹、大雾等天气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车主理赔可出具气象灾害证明
“但如果气象现象非常明显,范围也比较广,比如比较强的台风来袭,导致多辆车子受损,这种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就不用大家出具气象证明了
台风来临时,家中房屋若是有漏水现象发生,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了家财险是可以获赔的,保户及时报险,必要时还要拍照留下 证据
但调查显示这又是个很少有市民光顾的小险种
其实算下来家财险每天保费不到1元钱,但遭受损失后可以获得最高数十万元的赔偿
一般来说,普通财产险对家庭财产承保的范围比较广,如房屋、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虽然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等珍贵财物不在承保范围内,但也可通过附加险来实现
另外,根据《 物权法 》等规定,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设施进行检修
如果物业未尽维修、养护、管理之责,对损害的发生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不是国家义务,但考虑民生,有时受灾也补偿
对于自然灾害,国家颁发了救助条例
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 警告 ,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 投标 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 违法所得 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在遭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有着严重经济损失的朋友,如果自己已经购买的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补偿措施,若是没有进行投保但是有着重大损失的,国家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相关条例,也会酌情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台风造成的损失,如果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涉水险、玻璃险以及不计免赔险,那么,保险公司要赔,根据台风给车辆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因为台风车辆被困水中,千万不要启动发动机,一旦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所以,车辆因台风造成损害,车主因第一时间拨打承保公司电话报案,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定责、定损了再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台风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吗
1、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的话,那么台风车子受损保险公司是可以赔的。根据车损险的规定,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属于车损险保障范围之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2、地震不赔;
3、精神损失不赔;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6、爆胎不赔;
7、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
1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
12、撞到自家人不赔;
1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14、自己加装的设备损坏不赔;
15、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
台风属于自然灾害的一种,如果因台风造成了被保险车辆损失,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涉水险、玻璃破碎险和不计免赔险,那么,属于理赔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损、理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律分析:如果购买交强险外,还购买商业保险,并且商业保险中包含车损险。此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自然灾害进行赔付。以下是相关介绍:1、玻璃受损:可通过车损险获赔。台风天气下受损,大部分损失可以由车损险获得赔偿。而车辆被高空坠物砸中,造成车窗玻璃受损,这种情况即使车辆没有投保玻璃险,也能通过车损险获得赔偿。不过,保险公司一般对只有玻璃受损而其他部分完好的车辆不予理赔。2、停车受损:可用“代位追偿权”台风来临,停放车辆时也要注意,如果是露天停放,车辆可能会被强风刮落外物砸伤,如果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要随时留意物业管理处的紧急通知,在适当的时候移动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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